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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经营相关热点法律问题解答-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

2020-04-27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春节期间突然爆发,并迅速在全国各地传播,全国大多数地区均启动疫情一级响应措施,实施封城、封路、延迟复工、商户暂停营业等等措施。在此情形下,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租金减免等新的法律问题出现,对此,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疫病无情,林天有爱,林天律所现就相关热点法律问题进行如下解答!



企业复工问题

1、企业何时可以复工?

按照广东政府发布的通知,企业在2月10日起可安排复工。但在此通知的基础之上,各地区有不同的复工时间规定。

例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社区要求该社区企业不得早于3月1日复工,肇庆市金利镇则要求企业不得早于2月16日复工,顺德乐从镇倡议企业不早于3月1日复工。据此,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及生产需求,自行安排复工时间。‍

2、若“延迟复工”的通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若企业不执行地方政府“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虽然“延迟复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是对违反禁令一刀切直接处罚。如果企业仅仅违反禁令,不一定被处罚。此时,政府的延迟复工通知,可以作为劳动者向信访、劳动、卫生、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的依据,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会启动对企业的干预、劝告乃至现场检查,纳入重点监控名单。

若违反禁令造成严重后果,比如“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导致严重突发事件”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未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第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如果企业不执行规定提前复工,后果严重的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3、企业于2月9日后进一步延迟复工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一般情况下,根据粤人社明电【2020】13号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有提供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职工没有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对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同时,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通过调休、带薪年休假等方式延迟复工。企业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与职工书面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时间。‍

4、企业复工后,员工延迟复工?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含自行隔离14天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

若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拒绝复工的,企业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后,除被要求自行隔离的人员外,其余职工无故不得拒绝复工。结合企业用工实际,双方也可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采取带薪年休假、调休、待岗等方式延迟复工时间。无法协商一致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劳动与工伤问题

1、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员工在家上班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工资如何计算?

疫情期间,广东政府已明确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单方安排员工在家工作,而无需就此与员工协商一致。对于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在家办公,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应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因根据广东政府通知,2月3日至2月9日为“休息日”,此期间员工在家办公企业应支付两倍工资。‍

2、员工是否可以拒绝到武汉或湖北其他地区出差工作?

法律法规、政府通知均没有明确,有观点认为在政府的防控措施未解除前,一般情况下员工可以拒绝;但特殊行业或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除外。如果防控措施解除后员工还拒绝的,则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给予违纪处分。‍

3、复工后员工在家工作,如果因工作原因按照单位安排外出办事,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除履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员工因工作原因外出办事,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一般来说,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员工因此就诊治疗产生的费用,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予以保障。但若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湖北省出差(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4、受疫情影响,复工后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如果员工在家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工作,视为根据单位的安排,将员工的工作地点临时由工作单位调整至家中。

若员工确实在家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若员工虽然在家工作,但其受伤是在休息时间,且与工作并无关联,如员工在午间休息时间因在厨房做饭发生意外,则对于该类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均无关联的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合同履约问题

2月2日,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某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如约履行的企业,根据具体所受影响享有不可抗力的全部或部分免责权。

但是,不可抗力免责权需要及时行使,即第一时间通知对方,解除或变更合同,否则,延期通知又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扩大的损失不能免责,将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但是,对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租金减免问题

“疫情发生”不是当然的免责事由。因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已经交付房屋,其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而当今处于支付手段多样化的信息时代,转账方式极为便利,疫情不足以构成承租人不缴纳租金的合法事由。承租人仅以“疫情发生”作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事由,显然不能成立。

但并非是说“疫情发生”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真正影响合同履行的是在“疫情发生”后国家及地方为防治疫情蔓延所采取的行政管控政策及措施。因此,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果以此作为免责事由,应当说明自己合同不继续履行系受上述政策或措施的作用所致。

对承租房屋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的,根据疫情期间员工带薪隔离的相关规定,这段时间即使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无法上班,但实际上却是有工资的,因此并不影响其收入,那么该不可抗力实际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执行,影响是不大的。个人房屋租户是无权因本人该月未入住就要求或强制房东减免房租。

对于承租房屋为经营性房屋的情形,因该类房屋承租人投入大量装修、改建等费用,且承租主体多为公司以及租赁周期较长的特点。对于承租房屋因疫情导致严格管控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免严格管控期间的部分租金;因政府的行政命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人亦可要求减免部分租金。此外,如承租房屋因疫情导致严格管控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依据房屋租赁期间、剩余租期等情况对于房屋装修改建等损失,适用公平原则分配责任。  

但是,对于因疫情发生前就已存在承租人欠交租金等情况,或疫情发生后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适用有关本次疫情的免责事由。‍


其他问题

1、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的,是否可以作违纪处理?

如员工行为导致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赔偿金。如未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2、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在家自我隔离?

企业本身无权强制要求,员工拒不执行也不可作为违纪处理。但如果当地政府有要求的,可按政府要求执行,员工拒不执行的,可报政府部门处理。‍